荒山是否签订协议了???你是本村不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福建省规定如下——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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