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最近因为工作需要,要用到对于信用证诈骗罪研究的数据,不知道有没有关于这个的研究?
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017-06-29 07:22:29 回复
信用证诈骗罪是发生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跨国的智能性犯罪。它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且往往无法挽回,因而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国际贸易大国,我国经济的对外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面临的诈骗犯罪将会越来越多,这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安全,也使得我国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对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信用证制度、信用证诈骗风险、信用证诈骗罪立法状况与概念作了简要的阐述,尔后侧重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设置与适用、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尽的分析与研究,以期从整体上对该罪有更好的认识和理解。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5条、第199条、第200条中,专门规定了本罪。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只是其选择客体,即信用证诈骗罪并不一定会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刑法》第195条规定,可将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概括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但具体的行为方式,则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即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骗取”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于信用证的特点,单位犯罪更为常见。主观上,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而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含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所以本罪肯定含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故本文采用外延相对广泛的“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犯罪目的。
在司法认定上,不仅要注意区分信用证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一般违法行为、信用证业务过失的界限,而且要正确区分信用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尤其是对于近几年频频发生的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的犯罪性质,本文认为,不能一概认定为法条竞合或者是牵连犯,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实践中,还可能出现盗窃他人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后又加以使用的情况,对于这种行为也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信用证诈骗罪。由于犯罪数额是信用证诈骗罪不同刑罚幅度设立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数额的认定也是本罪司法认定的一个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人们对犯罪数额的认识颇不一致,故而本文作出浅薄的探索,并认为以被害人交付的数额作为信用证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较为科学。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即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刑法理论上,除举动犯之外的其他行为犯也有可能成立未遂。显而易见,本罪不属于举动犯,故也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既遂的标志是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所规定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否则就可能成立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信用证诈骗罪刑罚问题主要包括法定刑的评价和法定刑的适用两个方面。本罪法定刑的设置在总体上是比较合理的,大体上能正确反映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态度。但是,为本罪挂死刑,无疑表现了立法者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认识有失偏颇,因而也受到许多刑法学者的批驳。法定刑的适用主要涉及量刑原则、量刑情节和量刑方法等问题。实践中,应该在严格遵循量刑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依法裁量犯罪人的刑罚。
经过对本罪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在最后一部分探讨了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本罪罪状中应写明“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法定刑方面,提出应取消死刑设置、进一步完善罚金刑的规定、增设资格刑并罚制等构想,以求为司法实践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全面认识提供一些启示。 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研究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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