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5)定刑初字第144号,被告人牛立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本单位公款603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91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2016)苏1281刑初394号,被告人田某犯挪用公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对于挪用公款60万判几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挪用公款私用,或者是否私分公款以及挪用公款所得的利润等,刑事惩罚的范围目前还未扩展到挪用公款公用。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谢谢,望采纳!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