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本罪的主体解释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正确界定本罪主体的范围,关键在于两点,一看其是否具有依法或受委托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二看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何为“查禁犯罪活动”,到目前为止,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概念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查禁”指“检查禁止”,结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从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的执行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罪犯的监管等整个过程的活动。这整个过程的活动,虽然是由不同机关的不同行为组成,但它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都是“查禁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统一的“查禁犯罪活动”整体。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监管职能系“查禁犯罪活动”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我国是实行侦押合一的国家,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侦押分立,羁押属于查禁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侦查和关押虽然由侦查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负责,但是二者紧密配合,以共同实现打击犯罪的任务。
专业解答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严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行为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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