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房屋拆迁后门窗归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所有权包括四大权利,也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基于您对房子的所有权,在房屋征收之前,理当有权使用房屋的窗户,拿走自己的窗户也合情合理。如果在征收之后拿走窗户,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对政府所有权的侵犯。正常来说,国家的征收房屋行为,理当对窗户生效,毕竟窗户属于房屋的一部分。但是征收拆迁意味着全部销毁,基于物尽其用原则,拿走可以使用的门窗,也可以理解。出于保险起见,可以和拆迁部门先行协商。
解答如下, 您好,关于对住宅性质实际用于经营商用的房屋拆迁时,根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应当根据你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如有疑惑请来电做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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