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问题”的相关解答如下:
你好,关于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 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我国刑法 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罪的犯罪主体有单位和个人,单位犯 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此款规定处罚。
一般来说,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 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 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 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 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 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 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 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海洋水产资源,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捕 捞水产品罪。
在此罪的构成要件中,只有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达到了情 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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