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1、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刑罚是三年以下,在积极赔偿后,判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2、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罚是五年以下,对于这个罪,许多地方的内部指导意见是:如果没有法定从宽情节(未成年、自首、立功等),原则上不能判缓刑,即便只判几个月也要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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