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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郭** 辽宁-营口 建设工程纠纷咨询 2021.05.29 15:05:33 313人阅读

施工企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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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
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021-05-29 15:07:33 回复

一.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要求履行。”这里,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时,当然不可能再请求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会相信其不会再要求履行,从而产生需保护的合理信赖,保护的方式便是拒绝守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请求。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时,排除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除为了避免损害基本人权之外,主要是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中,包括监督履行的成本过高的类型,而履行费用过高则直接成为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的理由。二.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限制此外,在各种补救措施之间,守约方可以选择,但也受有限制,《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金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里,对当事人选择的合理性要求,实际上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的司法控制,法官在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控制时,主要也是基于公平及效益的考虑。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等。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1)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2)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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