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丈夫或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来讲,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两层意思,一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具有权做出决定,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二,不是因为日常的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的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自行决定,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是代表夫妻双方做出的行为,夫妻一方不得已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处理汽车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的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出售。但是,一方已经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了,车子也交给第三人了,并第三人不知道出卖人的一方是无权处分,那么,买卖是成立的。但是,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离婚时要求配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婚姻关系内所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继承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个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使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的,按照现行政策免收契税,故成本上只涉及继承公证的费用和评估的费用,目前继承公证的费用一般按房屋评估价的2%收取。
2、继承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因该种情形在法律上定义为遗赠,性质上还是赠与,故非法定继承人需缴纳3%的契税,且也需办理继承公证,缴纳公证费用和评估费用。
由此便可以充分解释继承房产离婚再出售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确定继承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
其次是继承房产时是否在婚姻关系内以及是否指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
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后,再根据具体要求支付出售房屋的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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