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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直接代位继承吗?

董* 山西-晋中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5.28 10:05:49 467人阅读

死亡赔偿金可以直接代位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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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上,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在此,笔者以为应采用“扶养丧失说”(当然,此处的抚育应采广义之说,即既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育,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也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即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取得的或者有权取得的本人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招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未来所继承财富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故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应是受害人的法定被抚育人,而赵某现已成年,且也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抚育人范畴。
其次,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富权益系死者生前曾经合法一切的,而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及赔偿金的实践获得均发作在死亡之后。故在本案中,余某爷爷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作为其遗产。赵某主张本人的父亲是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故作为代位继承权人主张参与分配其爷爷的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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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10:07:49 回复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我国当代立法,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死亡。即自然人生命丧失且不可逆转地永久性终止。关于自然死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自然死亡的判断标准是心死亡,即呼吸断绝、脉搏消失、心脏鼓动停止之时,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通常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二是宣告死亡。即法律意义上的生命终结。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时(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的时间以判决书内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但是,当两个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其死亡时间就变得难以确定,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利益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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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6 13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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