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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诉讼问题

139****7621 北京-顺义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6.20 15:27:48 161人阅读

女方把婚后购买房产变卖(房产证是我的名字),并以我没有出购房款为由拒绝分割卖房所得!合理吗?要求分割部分卖房款的胜算有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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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846660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6704条

婚后购买的房产,夫妻间如无特殊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财产分割

2017-06-20 15:28:5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你好 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可以主张分割的

2017-06-20 15:4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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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您好,原则上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建议您详述案情

2017-06-20 15:3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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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关于婚内立证书财产分割问题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018-11-12 04:03: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  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  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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