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起诉探视权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面提供一份与此类似的案例,判决书。供你参考: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法官: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 原告刘柳菁,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西湖65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郑建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田厝61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锦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柳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柳菁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4月8日生育男孩郑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感情。原告为了尽快结束不幸的婚姻与被告离婚,迫于无奈原告求全于被告的条件,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被告有意剥夺原告的探望权和与儿子郑怡的母爱,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条款无效并要求每月探视男孩郑怡两次。 被告郑建清辩称: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无承担男孩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责任,原告自己表示自愿放弃孩子的探视权。所以被告以二万元的人民币和一两黄金作为补偿原告,且当时由司法部门见证。现原告无理要求一个月探视二次,对子女的成长也不利。要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2009年12月21日原告诉讼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女方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待十八周岁时,母子相认,在这期间,男方必须善待郑怡”的条款无效。要求每月探视孩子郑怡两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在子女成人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要求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原、被告在协议子女探视权时,被告有意剥夺了原告对子女在成人前的探视权利。协议时原告虽然是同意,但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实现其探视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原告思念其子女,作为亲生的母亲是人之常情,其要求合情合理又合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每个月探视二次,显的过于频繁,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可每个季度探视一次,探视的时间不应影响子女的学习,应选择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柳菁与被告郑建清双方对子女探视的协议无效; 二、原告刘柳菁可每个季度探视子女一次至18周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郑建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王锦扬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佳声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二款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律师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亲人是不被允许探视被告人的。刑事判决生效以后,亲人可以探视罪犯。那么,判刑之后多久能探视呢?根据我国《法》的相关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可按规定会见亲属,并没有明确具体日期,可按各规定执行。一般在入监通知书中有相关内容。《法》第二十条规定,罪犯收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首先,要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到相关派出所/公安局开具与服刑人员的关系证明。打听具体能探视的时间,服刑人员每月能接受探视次数按各规定,且具体哪天也有明确规定,因为内设有多个监区,每个监区一般安排周一至周五的某天和家属会见。
专业解答探视权开庭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司法审理的情况而定,被告不出庭是不可以对抗有关法律责任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来向被告履行有关开庭的通知义务。
专业解答起诉探视权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司法审理的情况而定,被告不出庭是不可以对抗有关法律责任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来向被告履行有关开庭的通知义务。
专业解答起诉孩子探视权被告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不出庭,因为涉及到离婚方面的一些问题的话,最好是双方当事人都出庭到现场,然后关于抚养权问题,探视权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说明。如果不出庭的话也是可以判决。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