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专业解答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专业解答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非法地占有了原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失物、埋藏物等,且在数额上达到了法定标准;行为人明知这一情况却拒不归还或交付出所占据之物。相比之下,诈骗罪则表现为使用虚假信息或故意掩盖真实情况,诱使他人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自愿交付财产。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侵占罪中的财产原本就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掌控之中,而诈骗罪则涉及到最初的欺诈行为。
专业解答合约诈骗罪乃指犯罪者蓄意以非法占有所持有的不正当目的,于签订和执行合约的过程之中,不断地采用虚假陈述、掩盖实情等种种手法,从而把被害人拘蒙到其中,骗取其所拥有的财产,且数额巨大。衡量和认定这一罪行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及其实践行为。
专业解答集资诈骗罪乃是指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并利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一般都相对较大。本条文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是否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诱导他人进行投资,以及其所实施的集资规模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等方面。一旦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专业解答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着手时,通常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欺骗行为,或者其是否已经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做出了不实的安排,这些安排足以让对方陷入误解,甚至可能导致财产上的损失。然而,着手并不意味着必须完成整个诈骗过程,而是必须存在实质性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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