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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怎样办暂住证

龚** 辽宁-沈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24 10:44:34 338人阅读

青羊区怎样办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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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居证(不是暂停证,已经被替代)的解决地点: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  《寓居证暂行条例》的限定:  
第九条申领寓居证,应当向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寓居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手续。  寓居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手续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持续就读的手续等。  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能够由其看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寓居证。看护人、近亲属代为解决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资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手续出具人应当对本条限定的证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手续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增加的手续。  对符合寓居证解决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寓居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寓居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能够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限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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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10:45:34 回复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对于青岛开发区暂住证该怎么办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带着身份证和1寸照片,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2、非青岛户口的职工在开发区参保,需要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和婚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一、办理条件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4、符合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二、办理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3、本人近期相片(相片标准: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背景色为白色的1寸证件照)。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三、办理流程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领人。《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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