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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居证(不是暂停证,已经被替代)的解决地点: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 《寓居证暂行条例》的限定:
第九条申领寓居证,应当向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寓居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手续。 寓居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手续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持续就读的手续等。 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能够由其看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寓居证。看护人、近亲属代为解决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资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手续出具人应当对本条限定的证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手续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增加的手续。 对符合寓居证解决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寓居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寓居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能够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限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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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10:45: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