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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的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
1、“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可否能够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隶属什么性质的证据,怎样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怎样应对。
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分别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分别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分别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两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
3、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怎样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议异议时,合议庭应当怎样处置。如果医院以不能律依据或医院限定拒却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丧失劳动本领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或请法。
2021-05-22 21:36: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