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计算”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专业解答夫妻合意之债通常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或开展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比如家庭的日常开支等。而个人债务则是在婚前一方所欠下的债务,或者是婚后未经对方同意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比如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进行的大额个人投资所产生的债务等。
专业解答债务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主体,致使原本存在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宣告终止的情形。在司法领域,如何判断某项债务是否已经发生混同现象,主要需关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存在诸如合并、收购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举措,从而使得债权债务的主体保持统一。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有明确表述,自愿放弃原本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债务转移方是否已实际履行相关义务,并且未向受让方支付任何新的对价。
专业解答债权人拒绝同意债权转让议案的情况应对举措在债务人和债权所有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关商债仍然能够进行转让。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债务方未给出明确认可,亦不会对商债转让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偿还后,偿还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方已经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那么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多支付的部分。例如,夫妻共同债务为20万元,按照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法律规定应各承担10万元,但一方独自偿还了15万元,那么多偿还的5万元有权向另一方追回。这种追偿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债务的性质和自己多承担的情况。
专业解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中,如有一方无力承担偿还责任,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另一方进行代为偿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应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因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该笔债务或财产已被各自分割,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如何进行偿还;若协商未果,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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