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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看,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的赔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
(二)因征收房屋导致的乔迁、临时安置的赔偿;
(三)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要求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1-05-20 21:40: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