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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区中午施工算扰民么
您好,关于居民区附近的工地周六周日允许施工扰民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国家仅规定建筑施工活动禁止夜间施工,但未规定法定休息日禁止施工。若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法律依据:1.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国家仅规定建筑施工活动禁止夜间施工,但未规定法定休息日禁止施工。若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法律依据:1.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2、“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3、本案中通常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是不允许施工的,如果对方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4、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5、本案中如果对方违规,你方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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