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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及时解释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五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2021-05-18 13:43: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