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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混同

王* 广东-东莞 公司经营咨询 2021.05.18 08:49:38 420人阅读

公司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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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2021-05-18 08:50:3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怎么办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并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主要体现在公司有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与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联系。基于这种法人人格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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