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20世纪三十年代还父母包办婚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即使是婚姻法颁布的八十年代仍有父母包办婚姻的存在,婚姻法的制定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在农村推广开来,很多人家以女儿自由恋爱为羞辱门庭的丑事,竭力的去阻止。何况是三十年代,那个年代由父母包办婚姻是很寻常的事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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