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的,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需按照第三章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廉租房申请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 二、家庭情况:包括家里的家庭成员、每个人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 ; 三、目前居住房屋的情况,例如居住面积等。 四、申请诉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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