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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熊** 安徽-池州 补偿标准咨询 2017.05.23 12:58:30 2121人阅读

我在甘肃定西有几亩浇水地和旱地,听说马上就要拆迁了想了解一下定西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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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出的定西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的问题现给出以下回答:
一。宅基地和房屋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土地的附着物的分离,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时候,有两种补偿。
二。补偿标准
征用农村耕地的补偿费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附着物的补偿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
三。补偿具体的计算方式
1.农村草房每平方补贴1900元。
2.农村砖瓦房的补贴是每平方2400元。
3.农村中捣制或者是预制砖结构的房屋每个平方补贴2800元钱。
4.农村中的楼房每平方补贴3300元钱。
5.地上和地下的附着物使用等价的补偿标准。
6.农村异地安置补助的费用,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

2017-05-23 13:09:30 回复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要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要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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