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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诉讼与不诉讼的区别,附条件不诉讼与不诉讼的关

曹* 天津-和平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4.03 10:17:11 461人阅读

附条件不诉讼与不诉讼的区别,附条件不诉讼与不诉讼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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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2021-04-03 10:19:1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1、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所谓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2、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3、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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