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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刘** 江西-南昌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4.03 06:48:15 335人阅读

房屋拍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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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同权属状况拍卖标的的审查与前期处理
1、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
2、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许可意见。
3、如果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如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拍卖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取证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相关文件,如房屋平面图、地籍图、规划设计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产拍卖,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有租赁登记的房地产拍卖,须将拍卖行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分层、分套的房屋拍卖,买受人按分摊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7、房屋的附属设施、公共部位、公用设备与房屋同时拍卖转让,应在公告中说明,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8、建筑设计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卖。
二、房地产拍卖价格的评估
1、房地产拍卖委托一般都是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或出于其他较急切的融资需求而被迫拍卖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如果是委托的抵债标的,拍卖完成将直接影响到执法程序的完结,如拍卖不成,通常会由将拍卖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
三、房地产拍卖登记及相关费用、税费
(一)房地产拍卖登记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房地产权证;
5、拍卖成交确认书;
6、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
7、出让或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房地产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8、契税完税证及契税完税贴花;
9、拍卖公告;
10、其他有关文件。其中自愿委托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委托拍卖合同;人民等强制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1)拍卖委托公函;2)生效的判决和调解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应缴费用和相关税费房地产拍卖(除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外);属于房地产二市场交易,通常需缴纳下列税、费项目:
1、拍卖佣金;
2、营业税及其附加;
3、印花税;
4、契税;
5、交易手续费;6评估费;
7、登记费;
8、合同公证费等。
四、在建工程拍卖应注意事项
(一)应详细核查项目状况。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书;
3、政府相关管理各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预售许可证是否取得等;
4、房地产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是否已经完成25%;
5、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协议,以及配套费用的支付状况;与项目其他参与人的合同和费用支付情况;
6、有多个债权人的工程项目最好将债权人联合起来,共同处理拍卖事宜;
7、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抵押行为;
8、在建工程是否预售。
(二)在建工程拍卖需要申请和审核拍卖前,在建项目的权利人应当向城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拍卖的书面批准文件。
(三)拍卖成交后的手续处理。
五、建成在售房地产拍卖应注意事项
1、房地产所属物业的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办理情况;
2、土地使用权款项是否付清
3、房地产当前使用和租赁情况,费用拖欠情况等等。
六、破产企业房地产拍卖应注意事项
1、破产财产拍卖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价构进行评估;
2、破产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在拍卖前完成有关手续;
3、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估价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拍卖所得中首先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有瑕疵房地产拍卖的操作
1、拍卖标的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如果是国有土地,则补缴出让金;如果是集体土地,则补缴征地费和出让金。补办土地使用权证。
2、拍卖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须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允许,并同意补办手续后后方可拍卖。
3、拍卖标的既无土地使用权证,又无房屋所有权证。参照
1、2办理。
4、拍卖有产权证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
5、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未予交清的款项,或未办完手续的房地产,应补缴清剩余款项和补办完全部手续。
6、拍卖标的设定抵押权或重复设定抵押权问题。注:有瑕疵的房地产是指手续不全和规定不允许转让的,但经过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和政府审批后可以拍卖的房地产。

2021-04-03 06:50:1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不同权属状况拍卖标的的审查与前期处理1、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2、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许可意见。3、如果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如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拍卖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取证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相关文件,如房屋平面图、地籍图、规划设计批文等。4、有共有人的房地产拍卖,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5、有租赁登记的房地产拍卖,须将拍卖行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6、分层、分套的房屋拍卖,买受人按分摊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7、房屋的附属设施、公共部位、公用设备与房屋同时拍卖转让,应在公告中说明,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8、建筑设计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卖。二、房地产拍卖价格的评估1、房地产拍卖委托一般都是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或出于其他较急切的融资需求而被迫拍卖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如果是委托的抵债标的,拍卖完成将直接影响到执法程序的完结,如拍卖不成,通常会由将拍卖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三、房地产拍卖登记及相关费用、税费(一)房地产拍卖登记需提交资料1、申请书;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4、房地产权证;5、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7、出让或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房地产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8、契税完税证及契税完税贴花;9、拍卖公告;10、其他有关文件。其中自愿委托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委托拍卖合同;人民等强制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1)拍卖委托公函;2)生效的判决和调解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应缴费用和相关税费房地产拍卖(除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外);属于房地产二市场交易,通常需缴纳下列税、费项目:1、拍卖佣金;2、营业税及其附加;3、印花税;4、契税;5、交易手续费;6评估费;7、登记费;8、合同公证费等。四、在建工程拍卖应注意事项(一)应详细核查项目状况。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书;3、政府相关管理各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预售许可证是否取得等;4、房地产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是否已经完成25%;5、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协议,以及配套费用的支付状况;与项目其他参与人的合同和费用支付情况;6、有多个债权人的工程项目最好将债权人联合起来,共同处理拍卖事宜;7、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抵押行为;8、在建工程是否预售。(二)在建工程拍卖需要申请和审核拍卖前,在建项目的权利人应当向城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拍卖的书面批准文件。(三)拍卖成交后的手续处理。五、建成在售房地产拍卖应注意事项1、房地产所属物业的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办理情况;2、土地使用权款项是否付清3、房地产当前使用和租赁情况,费用拖欠情况等等。六、破产企业房地产拍卖应注意事项1、破产财产拍卖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价构进行评估;2、破产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在拍卖前完成有关手续;3、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估价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拍卖所得中首先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有瑕疵房地产拍卖的操作1、拍卖标的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如果是国有土地,则补缴出让金;如果是集体土地,则补缴征地费和出让金。补办土地使用权证。2、拍卖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须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允许,并同意补办手续后后方可拍卖。3、拍卖标的既无土地使用权证,又无房屋所有权证。参照1、2办理。4、拍卖有产权证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5、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未予交清的款项,或未办完手续的房地产,应补缴清剩余款项和补办完全部手续。6、拍卖标的设定抵押权或重复设定抵押权问题。注:有瑕疵的房地产是指手续不全和规定不允许转让的,但经过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和政府审批后可以拍卖的房地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在购买农村房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员会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涂改就成为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不是证明你对所购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必需的。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是有效的。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给你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宣示,而非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如果你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你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就是非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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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09 10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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