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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林地的条件?

李* 浙江-绍兴 土地承包咨询 2021.04.03 06:47:24 414人阅读

承包林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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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国有林地,需要取得当地林业局的同意,并且需要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承包林地风险防范:
政策风险需放心
目前,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应的林地林权相关的各类政策,规范了林地的流转方式,这无疑给了林地投资者一颗“定心丸”。
以山东青岛为例,据其林业局相关人员介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其主要任务和核心是明晰产权,就是在坚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关于集体林改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能动摇,必须保证农民平等享有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权,人人有份。在考察林改工作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山更绿、水更清、农民更富、环境更好。
选场地应多加考察
据介绍,青岛市集体林地存在山区、丘陵、平原三种类型,林地条件差别较大,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市林业局多位人士提醒说,由于不同场地的地理条件不同,这就要求市民在做具体的投资时一定要多加选择。目前,在平度、莱西、城阳等地,相当多的山头林地都由投资者进行了早期开发,达到了“三通一平”的条件,这些地方的基础设施较好,但承包价格自然就高些。
投资方式要合身
承包林地后,要做怎样的投资,这是林地投资中的一件大事。种树木、种药材、养动物,还是来个休闲农场,这些都是要经过仔细考察,才能做出结论的。林地投资,并不是一种能快速得到回报的投资方式,它需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因此,林地投资必须选择合身的“衣服”才能做到将利益最大化。
遇纠纷有合同撑腰
据了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诸多步骤和环节中,勘界发证和落实责任最为关键。勘界是明晰产权的基础,林权证是落实产权的法律文书。承包方与发包方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在林地林木保护、荒山造林 、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承包方不能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毁林地。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努力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这意味着承包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都将由合同说了算。

2021-04-03 06:48: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从物权法理论上来说,它排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理障碍。因为作为物权来说,物权人对作为土地的物享有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性权利,物权人可以不经他人的同意而对存在于土地上的权利进行处分。但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项依承包合同而来的债权(往往同时具有债务的性质)的话。那么由于债权人享有的利益不像物权人那样直接、稳定,加上土地承包合同的双务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自然就需要发包人的同意。现在既然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就应该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转让的条件有: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
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
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起发放补助;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以上是农村山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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