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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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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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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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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陈* 河北-唐山 强制措施咨询 2021.04.02 22:48:55 360人阅读

逮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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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21-04-02 22:49: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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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4 15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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