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16号)原文: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个人理解:是说消费者在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的前提下,建筑公司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因此,即使开发商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建筑公司依然没有权利将此房屋折价或拍卖。对于建筑公司的侵占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人民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直接建筑公司要求其腾房并承担侵权责任。
2021-04-02 22:37: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