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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的程序

王* 广东-东莞 无罪辩护咨询 2021.04.01 22:06:13 459人阅读

投案自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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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1998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③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④罪犯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⑤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⑥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上述第2至第6种情形属于视为自动投案。

2021-04-01 22:07: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有以下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2、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针对意见书、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的决定。
4、提起公诉后由人民进评议。
5、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有以下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2、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针对意见书、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的决定。
4、提起公诉后由人民进评议。
5、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以上是关于
网上投案自首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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