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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三年,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合同上的租金是什么

高** 内蒙古-通辽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4.01 18:43:15 359人阅读

租房三年,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合同上的租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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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房租交付时怎样约定的?如果是分段支付那种,那在合同结束期之前房东没有权利把你赶走,否则就是房东违约,他应该赔付你违约金、搬家的的费用等。况且这又是因为房东出租房屋时侵害到你的相邻权引起的,所以责任完全在他那边。你可以告诉房东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搬走,但必须退还你已缴纳但还没到月份的房租,找房搬家的费用和你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没有你可以自己提,这时候就把自棋牌室开业的日期计算至今对你的不良影响的损害补偿一起计算),因为到这地步你再住下去就没意思了,还不如多要点钱走人算了。具体的赔偿额你可以计算一下(也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帮你算算),如果房东不同意就去找街道或者派出所调解,还不行就去,顺便去税务所看看能不能要房租发票(房东会一下)。

2021-04-01 18:45:1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己的东西拿去拍卖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您好,关于怎么才能把自己的东西拿去拍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己的东西拿去拍卖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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