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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改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下: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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