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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具体行政行为,该怎么办

胡* 吉林-吉林市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31 19:30:11 388人阅读

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具体行政行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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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在此要说明的是:
1、所谓不影响审理是指必须继续审理,且继续审理的对象是改变前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影响审理”还有一个例外:案件性质由行政案件变更为刑事案件。
即:(1)、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及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2)、申请人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针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扣押的。在此类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
二、2002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
4
8、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且对撤销或者变更后的行为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其另行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合并审查。合并审查的,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对撤销或者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f.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g.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h.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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