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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

王* 广东-东莞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31 19:11:36 493人阅读

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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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1、材料受理: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一般当即进行审核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不予受理并告之补齐相应材料。其中,骨折内固定患者必须先拆除内固定;脑损伤患者有智商、记忆商减退症状者需在六个月以后申报。
2、医疗鉴定:审核后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按面检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统一参加医疗鉴定。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对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根据报送的鉴定材料并结合面检情况,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办公室按照授权的范围)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与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原始病历等材料,集体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被鉴定者。
4、事后措施:
(1)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在工伤致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残情有变化的,可要求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21-03-31 19:13:3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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