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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调解书可否由家属代收?
你好,刚看到你的提问,回答晚了,不好意思,下面回答你的问题。在民诉中,调解书是不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代收的。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9涪耽帝甘郜仿佃湿顶溅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9条:“有关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以及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不适用调解书的送达,其他规定仍应参照执行。”在民诉中,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由约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法理依据:调解书是人民依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调解书的送达,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做了规定,在适用中应注意: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一方拒绝签收的,应视为调解不成,原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进行审判。依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案件调解书的送达应注意先向被告送达,以防止先向原告送达后,原告以为生效,即行再婚,而被告又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综上,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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