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责。作为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大众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自1991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电视台合作,每年举办“
3.15”,揭露了大量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不仅对不法经营者进行揭露,还使他们得到了法律制裁,并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但消费者协会不能仅通过一年一度的“
3.15”晚会进行揭露、批评,对通过投诉、调查等途径发现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及时揭露、批评。
律师解析 任何消费者购买商品都有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欺诈消费者,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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