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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向对方发问,辩论
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证实等,可以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审判长认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应当允许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应指挥当事人的发问和辩论。审判长一旦发现当事人所提的问题或者所辩论的问题超出了本案的范围,即应制止。当事人之间的发问或者对某一事实、案情、证据的辩论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当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要在人民的主持下进行,参加者是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其争议的题,既包括实体性的题,也包括程序性的题;(3)辩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是仅限于法庭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5)人民有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6)人民应重视辩论的作用,对于没有经过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辩论不仅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它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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