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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肖** 四川-绵阳 其他咨询 2021.03.28 11:15:27 376人阅读

民法院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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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rr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rr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rr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r第一百零七条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r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rr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rr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r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司法解释r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r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r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r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r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r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2021-03-28 11:1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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