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的权利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不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那么股东需要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说,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专业解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股东未充分出资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无法偿债时,债权人有权向未充分出资的股东追责,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的出资承诺未到期,但公司已经陷入债务危机,那么股东的出资义务将被视为提前到期,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 总之,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但如果公司注册资金未达标、股东恶意抽资导致公司履约受损、单一实质股东掌控、企业实为个人独资控制或存在严重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承担额外责任,包括连带清偿、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具体视情况而定。
专业解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人数是有限制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原则上不由股东承担,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应以其全部资产来偿还债务。然而,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他们可能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虽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债务负有责任,但股东个人的行为若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他们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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