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债务

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债务

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0 07:23:01 已帮助278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债权人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

公司在财产和法律人格上独立,原则上应以公司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借用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要去股东偿还债务,那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股东未缴足出资。足额出资是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该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合并除了对公司本身和股东存在巨大影响之外,也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合并中首先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这种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合并中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继承;二是赋予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特定的权利,比如上文提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对象不仅是公司,也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因合并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