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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杨* 云南-楚雄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3.27 08:57:11 490人阅读

未出资,股东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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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法上,股东未出资,那么他就有一个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那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下,他在刑法领域上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由于我国注册公司基本实行认缴制,所以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一般来说,就只适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比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股东如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就很有可能触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了。其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它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就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了。
另一条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它就适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针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有交付出资物,或者没有将财产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公司的情况,我们称作虚假出资,也就是他承诺了会给,但是根本没给公司;又或者他先给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将先前出资抽逃,也就是他确实给了,但是又迅速拿回来了这种情况。
这两种情况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会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了。

2021-03-27 08:58:1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依照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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