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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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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刘* 江西-赣州 离婚咨询 2021.03.25 20:23:59 466人阅读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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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当事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对确实、真正生活困难一方的救济措施,必须是一方如果依靠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及其个人财产,将无法维持最基本的正常生活。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诸如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从原来开名贵跑车下降到开普通国产车、从原来住几百平方米的别墅下降为住一百多平方米的普通住宅,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应当由对方予以帮助的“生活困难”。关于困难程度,应当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加以判断。由于我国各地区对本地区内基本生活水平标准都有具体规定,以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生活困难,是比较客观可行的。
第二,居者有其屋是我国从古至今的一个传统理想,安居乐业也是强调先安居才能后乐业,进入新时期,住房问题无论是在城镇还是乡村,就我国目前人们生活水平的现状来看,依然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一个可以居住之所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视为属于生活困难,如果另一方条件较好,应当进行必要的帮助的思路,更好地体现了对弱者保护的立法思想,也符合我国实际。

2021-03-25 20:2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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