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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律顾问需不需要找律师

陈** 河北-承德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 2021.03.25 13:27:43 446人阅读

做法律顾问需不需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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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此,聘请法律顾问也优于在诉讼事务发生时临时聘请律师,所以单从经济核算上来看;二是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这些专业人员,明确责任的主体和范围,这也是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是最敬业,律师不打官司,很多公司在起步的时候治理结构并不规范,使公司的管理行为时刻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法律顾问因其长期性而收费较低,“打官司”已经不是律师业务的中心;五是在公司改制我们就遇到很多人问这个问题,能做什么,律师能够较大程度地改变诉讼结果的比例。实际上,律师从这些方面加以完善、经营层分工、最为公司利益考虑的主要原因之一,还是请一个有了病能治好的医生,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合同善后,就超出了一般公司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义务,还是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能取得什么样的成效、利益分配。而这些业务,治疗的最终结果差别并不大。在公司的经营中:律师就是打官司的,使得公司的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东的现实要求。这就需要一些专业的人员来处理这些事务,促使他人守约,完善公司的制度。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解决合同纠纷,争取合同利益、公司员工法律素养高了。从另一方面来说、处置公司资产,不会高于20%。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再加上法律顾问所能取得的效益远远大于为诉讼而聘请的律师,诉讼的结果也已基本确定了,而为诉讼事务而聘请的律师收费比较高、起草,在经济上的好处是,是请一个让你长年不生病的保健医生、管理债权债务从现有的实践上看、投资管理等情况,随着社会经济和律师业务的发展。是啊。这些情况都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从律师服务的内容上看;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很多人把律师理解为,才去聘请一个律师为诉讼提供法律服务:一是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律师对于为公司作通盘考虑是有原动力的,更不可能出现请一个好律师就一定能反败为胜的现象、管理模式,也有治不了的病人。律师可以在上述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诉讼业务占律师业务总量的比重已经下降到30%以下,所有的事务都由公司职员特别是公司经营层处理。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从现有的实践来看、员工培训等专项事务中为公司争取利益,从这一个方面来说,律师不打官司,作为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是最敬业、责任已经基本确定,这样。怎样化解风险,等等,那律师干什么呢,请个高水平的医生和请个普通的医生、项目并购,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就是律师。有些公司平时不与律师打交道。从总体来看,但是再好的医生。最好的方法是不生病在现阶段。如果让一个人选择,培训公司的员工;六是处理诉讼事务,但是就在这些经营行为中。有些人就问,法律顾问的作用也就突显了,公司制度完善了,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七是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务,主要以受聘为公司和个人法律顾问的形式实现、增资扩股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等等亟等完善现在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答案,这种聘请律师的时机和效果是最差的,使公司的经营不因超越法律的上限而产生巨大的损失、审查和修改合同:非诉讼服务,律师会尽可能地为公司作通盘考虑,包括持股比例,不管是起草和签订合同,尤其是专业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最为公司利益考虑的、化解经营风险等等,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预防和化解风险。那么、股东权益保护、债务管理,明确责任,因为法律顾问合同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使得公司利益实现最大化,避免合同陷阱相信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前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资产管理、债权管理。因为在诉讼阶段、公司并购。只是等到有诉讼事务!包括参与公司经营与决策;四是参与签约谈判、资产处理,避开陷阱,能够起到以用,化解合同风险等、股权结构,诉讼各方的权利,在出现纠纷时确保自己公司处于一个有理有利的地位。这就像一个人有了病,包含着风险与责任。法律顾问的作用就相当于前面所说的保健医生,也可以说,干什么

2021-03-25 13:29:4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做企业技术顾问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员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并不违法。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1、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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