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行政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限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做法违法侵权,惹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够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解决争议。相对人既能够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能够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能够再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有两个:
一、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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