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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债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成立之后, 因为如果债权成立, 那么

肖* 四川-绵阳 个人债务咨询 2021.03.23 21:15:02 480人阅读

危害债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成立之后, 因为如果债权成立,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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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是指: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021-03-23 21:1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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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为什么要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律师解析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可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2025.01.29 8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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