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您好!请问一下未满17岁男孩在饭店打工二十天左右,现在不想做了,想回去读书了,但是饭店老板说未做满一个月没有工资收,请问一下这种老板说法有理吗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建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2021-03-24 17:10:32 回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并且办理离职手续。
2021-03-24 10:3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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