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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工地要不要停工

姚* 云南-西双版纳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22 12:50:32 1442人阅读

劳动仲裁后,工地要不要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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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由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水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限定的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超出一个薪水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水准则;若劳动者无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限定解决。  《薪水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薪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代扣劳动者薪水: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花费;  
(三)法院裁判、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限定能够从劳动者薪水中扣除的其他花费。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水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经济赔偿和赔偿金的准则,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薪水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2021-03-22 12:5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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