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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李** 浙江-台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3.22 12:16:17 349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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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2021-03-22 12:1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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