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如下:1、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当事人死亡的,家属可在当事人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3、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不服的,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若还不服的,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法院起诉。4、对鉴定结果没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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