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能够预见到这种可能的发生。也就是说要看甲的心里,如果甲看到乙的身旁有电线杆,假借嬉戏,想要让乙在躲避石头的过程中碰到电线杆死亡,那么不排除是故意。如果甲只是想闹着玩,又看到乙的身边有电线杆,想到乙可能会碰到上面,但是转念一想,乙可能也看到了不一定会往那边躲,就扔了小石头,导致乙的死亡,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是上面两种情况都是比较极端的情况,一般正常情况下,如你所说,二人是在嬉戏,只是在闹着玩,而一般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说对方会因为躲避我的小石头而撞电线杆而死,这种情况太过于极端,太过于小概率,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是无法预见到这一点的,因此此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耿订钝寡墁干惰吮伐经另外,如一楼所说,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甲和乙会闹着玩,如果认识肯定是不会希望对方这种情况的发生,即使不认识也可能只是淘气,而不是真的有恶意,从主观方面来看缺乏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也不构成犯罪,应该是意外事件。最后,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如果乙是在驾驶高速行驶的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这时由于乙的行为的特殊性,甲再向其扔石头不管是嬉戏还是捣乱,都会导致危险后果的发生,此时如果乙驾驶的机动车辆因为乙闪躲石头而偏离正常的路线,导致乙撞到电线杆上死掉,那么这个时候甲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的,而不能以意外事件论定。
1、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 2、执行依据中的确定债权,是国家赋予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具有法律确认力与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的统一体,因此,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如果不自觉履行,确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申请执行权请求强制执行,从而彰显出确定债权的裁判确定力。
双方均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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