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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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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找谁

李* 江苏-扬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15 06:24:11 371人阅读

成都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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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从总体上分: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施工、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设计;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四)有建筑材料。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房时应该达到以下质量标准,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六)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有勘察、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2021-03-15 06:26:1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其他质量问题。  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业主应该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有无关于房屋维护和修缮的约定,如有约定,业主可直接找物业公司;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收集相应的证据也很重要,必要时可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留下证据,文字性的记录,最好要有开发商的员工或第三人见证,以增强证据效力。  切勿通过不交物业费来解决问题,从而耽误了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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